據中新網報道,26日,最高法舉辦新聞發(fā)布會,發(fā)布修改后的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(guī)定》。
規(guī)定提出,當事人以微博、網頁、文檔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電子郵件、手機短信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,應當提供原件。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、識別的輸出介質,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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